1、“三期”指的是哪三期?
所谓“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从医学角度上讲,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一般以“末次月经开始的 天作为孕期开始的 天,一直到分娩结束”;产期指的是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指的是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从法律角度上讲,孕期指的是从怀孕(末次月经的 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产期指的是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哺乳期指的是产假期满到婴儿满一周岁之日。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或者降薪吗?
孕妇怀孕后,身体会较差,不能集中精力工作,对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在知道女职工怀孕后会想办法降低孕妇的工资,甚至采取措施逼迫孕妇离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影响到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中,特别强调了在以下情况中,如果女职工怀孕,企业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⑷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⑺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以上情形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根据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怀孕女职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何合理安排“三期”女职工的工作?
“三期”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会在工作中造成特殊的困难,在以保护“三期”女职工身体健康,加强其劳动保护,改善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为宗旨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以此为出发点,积极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地方的特殊规定,合理安排“三期”女职工的工作。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4、“三期”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所以生育津贴就由单位申请领取并且划入单位的账户。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