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理解与适用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成立而 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条第3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 制定的关于劳动者 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更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等。
典型案例指引
1、上海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更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分享到: